(相关资料图)
探望子女或者子女的配偶:
可签发3个月多次签注,在香港或者澳门逗留不超过自首次进入之日起90天,若申请人为60周岁(含)以上人员,可以签发1年多次签注,每次在香港或者澳门逗留不超过90天。
探望兄弟姐妹、(外)祖父母、(外)孙子女:
可签发3个月一次签注,在香港或者澳门逗留不超过14天。
探望配偶、父母或者配偶的父母,子女或者子女的配偶:
可签发3个月多次签注,在香港或者澳门逗留不超过自首次进入之日起90天。若申请人为60周岁(含)以上人员,可以签发1年多次签注,每次在香港或者澳门逗留不超过90天。
探望在港澳地区定居配偶且与港澳配偶生育有未成年子女:
可以签发1年多次签注,每次在香港或者澳门逗留不超过90天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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